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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05-31 瀏覽次數:236

在醫藥營銷活動中,特別是從事招商工作的朋友,非常喜歡帶有電話號碼的醫藥人名單,尤其是搞電話招商的,名單簡直就是工作的生命線,意味著存在發展客戶、拓展市場的機會。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完善了侵犯公民信息的定罪量刑和適用標準,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釋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一般來說,招商名單中包含公民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地址、生意情況等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比如,通過一份招商名單,可以辨識出名單中這個人是某地或做某醫院的藥械代理商,生意做的怎么樣。顯然,招商名單的記錄已經構成了一條公民個人信息。
在日常醫藥招商活動中,我們常見的場景是:
招商小A:老大,名單上的電話都打完了,還是找不到客戶,咋辦?
招商主管:再去搜集名單啊!
招商小A:去哪里找名單呢?
招商主管:和同行交換名單、買名單,自己想辦法去,獲取名單也是招商工作的一部分。
于是招商小A找到同行醫藥招商小B,兩人一合計,相互交換客戶資料,取長補短、去偽存真,又篩選出一批質量較高的醫藥代理商信息名單,皆大歡喜。
招商小C也有大量醫藥代理商名單,是所在公司多年沉淀下來的客戶資料。但自持名單數量多、資料完整,和招商小A交換劃不來,提出資料可以給,但需要花錢來買,打開電腦讓小A看了看。小A看了看,覺得小C的客戶資料龐大,好幾萬條呢,干脆買下算了,省的自己到處搜集。
列為看官,以上情景是不是很熟悉?但需要提醒的是,小A、小B、小C都游走在法律紅線的邊緣,6月1日以后,恐怕得引起高度重視。
按《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標準,小A/B/均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我們來看司法解釋中“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上述“案例”中,小A購買了小C提供的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客戶資料;并與小B交換了客戶資料;因此,小A與小B通過交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成立。
小C向小A提供了客戶資料,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成立。此外,小C還存在將公司客戶資料擅自售出給他人,其所在公司有權向小C進行商業秘密外泄方面的法律訴訟。
那么,招商到底要如何開展?這在點蒼鶴幾年前的文章中就大量分析研究過,此處不再贅述,方法一句話概括:請到醫院和主流商業配送去獲取線索,再結合你產品特點和市場狀況篩選適合的代理商。復雜的問題簡單化、簡單的問題重復化,關鍵靠執行。只靠打電話獲取客戶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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